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73號再審聲請人 郭美詩 再審相對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本院105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繼瑜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