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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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348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欽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8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廖欽信部分撤銷。
廖欽信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欽信與 黃炳輝 間因債務問題發生糾紛,廖欽信於民國105年5月4日晚上8時52分許,在雲林縣○○鎮○○里○○00號「弓孝宮」前,與黃炳輝發生爭執,即基於傷害犯意,持鐵條傷害黃炳輝,使黃炳輝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左眼下表淺撕裂傷等傷害。二人隨即發生拉扯,黃炳輝亦基於傷害之犯意,用腳踹廖欽信,使廖欽信受有右額擦傷之傷害(被告黃炳輝部分判處罪刑未上訴而確定)。
案經告訴,因認被告廖欽信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廖欽信所涉上開傷害犯嫌經原審判處罪刑,檢察官於106年4月12日收受判決後並於當日合法提起上訴在案(見本院卷第13頁原審法院收文日期章戳),惟被告廖欽信於106年3月31日由同居之人即其母 廖蕭碧珠 合法收受判決後,於同年4月1日死亡,有送達證書、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審卷第251-253頁)。原審判決未及審酌,容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此違誤,而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原判決此部分撤銷,依前揭規定,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