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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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淯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淯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淯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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