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43號反請求原告 高浚洋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高浚洋與反請求被告 陳歆雅 間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具狀追加反請求聲明第三項精神上損害賠償,即: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未據繳納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此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原告此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沈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