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8年度除字第4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97年9月16日│266,915元│RC0000000│││限公司 吳欽仁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