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8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上和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甲○○對被告上和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薪資債權及股東出資額債權有無,屬財產權訴訟,惟依原告所陳報及本院目前依職權所調閱被告上和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並未見有被告甲○○出資額之登記資料,致原告主張之出資額債權若干無從認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數額後,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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