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317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翠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潘翠葉之釋明資料(查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2月入監服刑)。」,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