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債權人 陳翰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秉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約定清償日期為何?㈢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該裁定於112年6月8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於同年6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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