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異議人 蘇子靚 上異議人蘇子靚因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異議狀狀末有異議人蘇子靚簽名或蓋章之印文。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之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其異議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