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01號
聲請人 溫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 郭璟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利調解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璟華之身分資料(即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01號
聲請人 溫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 郭璟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利調解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璟華之身分資料(即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