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2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林佩萱

被告 曾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91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

├────┼────────┼───┤

│49343元│95年2月16日起至│19.71%│

││104年8月31日止││

├────┼────────┼───┤

│49343元│104年9月1日起至│15%│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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