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635號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告 劉千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9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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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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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5元│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2706元│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
│3366元│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
│3366元│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
│990元│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6%│
│1878元│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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