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雖於民國(下同)98年9月8日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撤銷本院96年度司執月字第65030號
給付信用卡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
載伊於本院96年度板小字第2760號小額判決確定後,有何消
滅債權或妨礙被告請求之事由發生,即無從據以聲請撤銷本
院96年度司執月字第65030號給付信用卡款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而認其請求顯無理由,經本院於98年9月16日駁回其
聲請在案,有上開判決於本院98年度板簡字第2089號卷可佐
,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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