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光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楊光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