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林昇平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清光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李清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