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劉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秀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8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2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7月25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債務人:劉秀琴。嗣債務人劉秀琴於106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35萬元及100萬元,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分別自108年10月7日及108年9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分別尚欠本金1,339,810元、749,87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影本、催告函影本及催收信件郵件執據及查詢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1月14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南坪││110││140.89│全部│劉秀琴│└──┴───┴────┴────┴────┴────────┴─┴─────────┴──────┴──────┘┌────────────────────────────────────────────────────────────────┐│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5│富頂路一段702│新南坪段110地│住家用、磚造、│一層:67.22、合││全部│劉秀琴│││││巷17號│號│1層│計:67.22│││││└──┴───┴───────┴───────┴───────┴────────┴───────┴───┴──────┴─────┘※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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