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童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軒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