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賴伯勳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 黃基宏
葉玉燕 黃文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502元【計算式: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土地價額501,185元(即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乘於公告現值),加計其上建物之價額411,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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