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6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現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合友唱片股份有限公台北市第九信用合│30,145元│96年10月3日│GE0000000│3個月│││司│作社中正分社│││││├──┼─────────┼────────┼───────┼──────┼─────┼──────┤│002│ 李慧美永豐商業銀行南門│4,200元│96年10月31日│AA0000000│4個月││││分行│││││├──┼─────────┼────────┼───────┼──────┼─────┼──────┤│003│嘉晟印刷企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150元│96年10月4日│SY0000000│3個月│││司│雙園分行│││││├──┼─────────┼────────┼───────┼──────┼─────┼──────┤│004│矜蒔彩色印刷有限公台灣銀行龍山分行│15,722元│96年10月6日│AA0000000│3個月│││司││││││├──┼─────────┼────────┼───────┼──────┼─────┼──────┤│005│冠順印刷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89,847元│96年10月31日│BW0000000│4個月│││司│古亭分行│││││├──┼─────────┼────────┼───────┼──────┼─────┼──────┤│006│華飛設計印刷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 汀洲 │19,950元│96年10月25日│AO862236│4個月│││司│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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