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丰冠(原名黃呈郁)
黃智遠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丰冠、黃智遠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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