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2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UniversalSportingGood(Thai)Go.,Ltd.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2,58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8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提出繳款收據1為證│├───────┼───────┴──────────┤│合計│12,58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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