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456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段67號6樓)於民國94年1,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4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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