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7年8月29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發交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99年7月13日法矯字第099026921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42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8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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