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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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94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拾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469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Wii」遊戲軟體光碟共11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明確,惟被告自白犯行,亦無前科記錄等情,而於97年11月25日以97年度偵字第9469號案件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6670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而確定,而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有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
Wii」遊戲軟體光碟共11片,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品,已據被告甲○○ 陳明 在卷,並有警卷所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淑文【附表】:
┌──┬──────────────┬──┐│編號│遊戲軟體名稱│數量││││(片)│├──┼──────────────┼──┤│1│第一神拳│1│├──┼──────────────┼──┤│2│搖擺迴轉公園│1│├──┼──────────────┼──┤│3│ 米儂 向前走│1│├──┼──────────────┼──┤│4│瘋狂橄欖球│1│├──┼──────────────┼──┤│5│變形金剛│1│├──┼──────────────┼──┤│6│惡靈古堡4│1│├──┼──────────────┼──┤│7│穿越迷路│1│├──┼──────────────┼──┤│8│新綠巨人無敵 浩克 │1│├──┼──────────────┼──┤│9│輕鬆頭腦教室│1│├──┼──────────────┼──┤│10│功夫熊貓│1│├──┼──────────────┼──┤│11│巨蟲 魔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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