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5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本院99年度家救字第25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本院99年度家救字第25號訴訟救助事件業已於99年6月8日裁定駁回聲請,該駁回裁定於同月18日送達原告,因原告未提出抗告而於同月28日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