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芳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芳霖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卓芳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准許自民國106年7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苗簡字第
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其自106年10月3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6年執庚字第2689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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