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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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 上列原告與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200元,經本院命繳納裁判費8,81
0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36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810元外,尚應補繳5,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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