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花簡字第34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鼎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十五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通知證人 陳義元陳順連 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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