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32號原告 楊孟宗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律師被告 白右筠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零壹元【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市價,見鑑定報告第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帛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