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林伯實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林伯實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八條、第九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董事簽到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年12月27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2163000號函、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8條、第9條,係副董事長、執行長員額之增減,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之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2條(擴展財團業務範圍)、第11條(增列修訂日期)部分,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毋庸聲請法院裁定,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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