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應晴 (原名: 郭湘楹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以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二)狀、民事陳報(三)狀、民事陳報(四)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至105年12月14日此期間
之收入來源為於康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康淅公司)擔任服務員之薪資,數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72,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康淅公司之具體工作內容為何?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康淅公司任職?如是,請提出自103年12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為多少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頁次」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亦請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收入切結書等)。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3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前開康淅公司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頁次」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係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
市○○區○○路○○○巷○弄○○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居住,每月租金20,000元全由其負擔等語,並提出租期為
99年6月10日至100年5月31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轉帳證明、戶籍謄本為證,惟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已於105年1月23日與配偶 鄧嘉韙 結婚,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與他人同住?如有,同住者未分攤房租之原因為何?如無,聲請人需承租每月租金達20,000元之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並請提出系爭房屋於103年12月至105年12月此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
㈣承前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系爭房屋?如
是,請提出系爭房屋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如否,請說明「目前」居住於何處?並請提出現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與他人同住?如有,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若同住者未分攤房租,併請說明原因為何?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水電瓦斯費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數額「各」為多少?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第四台及網路費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第四台及網路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雜支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雜支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㈨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女兒 郭心妮 扶養費6,000元,扶養
義務人有1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郭心妮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另請說明何以郭心妮之扶養義務人僅1人?並請提出郭心妮之103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㈩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君和興業有限公司(解散,下稱君和公司)之董事,現亦為君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君豪公司)之董事,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對於君和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⒉君豪公司「目前」營業情況如何?實際經營者是否為聲請人之父 郭重弼 ?君豪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即100年12月至105年12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到院為佐。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消費」,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聲請人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郭心妮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郭心妮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