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郭杜連春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何清壽 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九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日、八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爰聲請交付民國
106年7月10日、8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
法官陳梅欽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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