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向陽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瓊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簡志昇 、 連景名 、 胡擎昀 、 劉瓊美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67,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