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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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71號抗告人乙○○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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