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廖建彥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廖建彥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