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5號聲請人 邱忠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國榮 、 王登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本件聲請人對各相對人之請求,係各別獨立之票據權利,應分別繳納聲請費)。
二、釋明本票2張提示日分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