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3號債權人 蘇正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志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利率無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㈡補正電費新臺幣陸仟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戴錦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