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代理人 施錦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健文 、 劉依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翁健文、劉依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就如下表格具體載明請求利息、違約金期間及利率為何?┌─────┬─────────┬───┬─────────┬───┐│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230,000元│105年11月09日起至│%│105年11月09日起至│%│││年月日止││年月日止│││├─────────┼───┼─────────┼───┤││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