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債權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是否有誤?並釋明何以貨款金額
3,094,407元扣除預付貨款800,000元、1,700,000元、440,000元請求金額何以非是154,407元而為381,349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