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90號聲請人 黃富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文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二張本票票號TH0000000、CH0000000之發票日為何?(
因附表未填寫)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