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58號
原告 羅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嘉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皇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58號
原告 羅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嘉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