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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