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