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98年2月4日宣
示辯論終結,惟尚有應加調查之事項,為保障兩造權益,爰依法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