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保險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1月2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
,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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