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委員  侯家輝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侯家輝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含汽車強制
  責任險)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當場給付現金新台幣
  伍仟元,餘款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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