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萬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834、6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甘萬福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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