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51號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10年度家聲字第51號限期起訴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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