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告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7,925元(參佰壹拾玖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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