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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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О三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行協商程序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訂有明文。
二、經查,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並經檢察官與被告、指定辯護人合意,由被告認罪後,向本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查,本件係公訴人上訴之第二審案件,而非「第一審」或「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上說明,即不得行協商程序。是故,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