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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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78號

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勇謀 、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正確姓名(吳勇謀為其繼承人,吳勇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原告起訴雖以「吳**」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吳**」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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